更新时间:2020-01-02 10:01:42
2853来源:兰溪信息港
2020年1月1日,一批新规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施行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重点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二是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三是规范征地程序;四是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五是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降低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取消 2020年1月1日起,《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开始实施。《意见》明确,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 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当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对电力交易中心依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的现货交易,可不受此限制。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高速通行将执行新收费标准 交通运输部日前印发通知,明确收费公路统一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分类收取车辆通行费。 对货车和专项作业车,从2020年1月1日起,启用电子不停车收费功能,ETC单卡用户(未安装车载装置的ETC用户)不再享受原则上不小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此外,重新核定车型分类,对车长小于6米的8座和9座小型客车,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1类客车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安装、更换ETC车载装置或者调整车型。 打车费、客运票价将有这些变化 《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意见》提出,春运和节假日期间,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规定范围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此外,《意见》规定,除9座及以下客车外,每一成人旅客可携带1名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且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免费乘车。 将鼓励、限制、淘汰这些行业 2020年1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新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开始施行。《目录》共涉及行业48个,条目1477条,其中鼓励类821条、限制类215条、淘汰类441条。 鼓励类新增:“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服务业”、“人工智能”、“养老与托育服务”、“家政”4个行业;将上一版“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拆分并分别独立设置,限制类删除“消防”行业;淘汰类新增“采矿”行业的相关条目。 70个新增药品被纳入医保目录 国家医保局、人社部近日公布201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新版目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启用。70个新增、27个续约药品,共计97个药品经过谈判进入医保目录,平均降价60.7%、26.4%。经过本轮调整,药品费用显著降低,保守估计,通过谈判降价和医保报销,总体上患者个人负担将降至原来的20%以下,个别药品降至5%以下。 进口药材将减少审批事项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对首次进口和非首次进口药材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将首次进口药材的审批,委托至申请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来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承担的样品检验,也相应调整至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对非首次进口药材的进口管理进行简化,申请人可直接到口岸或边境口岸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事业单位明确人事回避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提出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等。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更便捷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检举人可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检举,可通过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承担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检举,并明确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电话检举职责。 纳税信用可以修复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提出,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包括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等。此外,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部分商品进口关税调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印发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其中,冻猪肉的进口关税税率从12%降低至8%;降低部分水果及果汁进口关税,冷冻鳄梨税率将从30%大幅下降至7%;对治疗哮喘的药品及生产新型糖尿病药品的原料实施零关税。 营商环境将更优化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三是优化市场环境;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五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六是加强法治保障。《条例》同时提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外商投资法将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外商投资法以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基础,重构中国外商投资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将于1月1日同步配套实施。《条例》明确,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强化投资保护;规定主管部门在审核有关行业、领域准入许可时,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等。 金融营销宣传要遵循“八不得” 央行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明确提出“八不得”。 一是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二是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活动;三是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四是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五是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六是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七是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八是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保健食品必须标注“不是药物”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标签专门区域醒目标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内容。《指南》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到正规的商场、超市、药店等经营单位购买保健食品;对所购买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有质疑,或遇到夸大保健食品功效、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全国事实孤儿将全面纳入保障范围 民政部等12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这也是我国首次就加强“事实孤儿”保障工作出台专门意见。目前,全国各省份均已制定了落实政策,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所有的事实孤儿将被全面纳入保障范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宣扬赌博内容 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印发《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规定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宣扬赌博内容。办法明确,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具有或者变相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不得设置倍率形式以小博大;老虎机、转盘机、跑马机等由系统自动决定结果的游戏游艺设备也被禁止。
网络音视频行业将更加规范 国家网信办、文旅部、国家广电总局近日联合印发《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应当依照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用户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等。
港澳台居民可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保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在内地(大陆)就业和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的两类港澳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并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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