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1-07 09:28:53
2349来源:兰溪信息港
车主们注意了!
兰溪人行道违停曝光台启动了。
如果不好好停车的话,
不仅要处罚,
还要被曝光哦。
为加强城市人行道乱停车现象的治理力度,规范停车秩序,提高市民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提升的能力,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不定期曝光城区人行道违停行为。
堵塞消防通道式违停
11月4日,丹溪大道18号店门口,车牌照为浙G135YR的轿车停放在消防通道上。私家车占用消防通道危害大,一旦发生火情,将影响救援。
堵路口式违停
11月4日下午,延安路农行门口,车牌照为浙GB9R17的轿车停在人行道上,并且堵住了路口,给来往行人造成极大不便。
一车占多位式违停
11月4日下午,丹溪大道悦达彩钢门口,车牌照为浙GBUP90的车辆横向停放,占用了三个停车位,浪费公共资源。
压盲道式违停
11月4日,执法队员在振兴路办事中心前发现,车牌照为浙G3G063的轿车压盲道。 11月4日下午,执法队员在丹溪大道佛山照明店门口发现,车牌照为浙GWL183的车辆压盲道。 11月4日下午,执法队员在丹溪大道浙安消防门口发现,车牌照为浙GVF699的车辆压盲道。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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